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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9 02:07:07上海市碧 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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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借巡回审判这一灵活高效的载体,精心编织起一张多层次、多渠道的“解纷网”,力求将矛盾纠纷连根拔起、实质化解。法官们化身司法“轻骑兵”,不辞辛劳地深入偏远牧区,穿梭于山间草场,秉持“哪里有纠纷,法庭就设在哪里”的务实原则,就地开展案件受理、调解、开庭、宣判以及普法工作,将庄严的法庭“搬”至矛盾冲突的第一线。碧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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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 瑶“对于这个调解结果我同意。”今年6月11日,宋某在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最终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段时间以来,宋某与赵某因便利店装修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报警,西陵区公安分局云集派出所山庄路社区民警程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宋某采取举讨债牌、播放喇叭等方式在赵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闹事,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碧 瑶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碧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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